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环保局长李某,因为女儿大学毕业后在成都买房,向排污企业借钱25万元。日前,经县纪委常委研究报请县委同意,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职务;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环保局长职务。(见2013年1月9日工人日报)李某因借钱丢官,实在得不偿失。
从县纪委查明的情况证明,李某向县某纸业公司借钱,属于真借。因为借款时间发生在2007年10月20日,网民在南充一个论坛发帖爆料是2012年11月下旬。此前,李某夫妇已于2009年、2010年两次共归还了20万元,只有剩下5万元是在爆料后的2012年5月归还的。这基本可以说明,李某的借钱,不同于某些贪官以借为名索贿。尽管如此,李某的行为仍属明显的违纪行为。因为,2010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行为。
因为买房钱不够借钱,属正常现象。问题是:向谁借?若向与职权和职务影响无关的亲朋好友借,且按约定偿还,别人无权干涉。显然,李某却借错了对象,即向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企业借,而且是一家长时间排污难以达标的造纸厂,当地群众早就对这家企业强烈反感。常言道:“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李某的行为可以概括为“借人家的气短”。不是么?作为环保局长,向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借钱,还怎么能理直气壮地对这家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这样,李某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乃至丢官,实属咎由自取。
官员廉洁从政,不单单是不贪污受贿,还须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交往中慎言慎行,包括防止发生类似李某“借钱“之类的利益瓜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