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四川省人大、省环保厅、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条例》(草案),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未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经催告仍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环保厅数据显示,2011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1亿吨,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000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约200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约占全国的13.3%。
《条例》(草案)提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家用电器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应当与学校、医院、机关、集中居住区等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从事含铬废渣、含氰矿渣、铅锌尾矿、石棉尾矿、磷石膏渣等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标准,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逐步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