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称,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前印企承印境外图书在不同地区执行13%和17%两种税率。
据新闻出版总署介绍,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因此,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但国税总局表示,在公告执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区理解不一、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根据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此前,业界承印境外图书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两种情况:一是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税率。如某大型外资印刷企业在广东和北京均有印刷公司,广东公司承印境外图书执行13%的税率,而北京公司却一直执行17%的税率;二是同一地区不同区域执行两种税率。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图书一直执行17%的税率,而北京市西城区某印刷企业则一直执行13%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