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记者从甘肃省环保厅获悉,为加大废水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排除环境污染隐患,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甘肃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废水排放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的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至5月25日。
此次检查范围覆盖全省所有涉及废水排放的行业企业,主要包括纳入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排放企业;纳入各市州2012年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的废水排放企业;纳入甘肃省2013年重点监控的废水排放企业。
甘肃将重点针对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放企业,包括石化、化工、医药、食品加工酿造、造纸、制革、电镀、钢铁、铅锌采选冶炼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工业固废处置场;及废水循环使用或环评要求废水闭路循环企业。废水排放量与理论产生量明显不一致,建有渗坑、渗井或旱井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法定排放口以外的其他方式排放污水的情况;工业企业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液的处理处置情况;及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
甘肃省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检查范围内废水排放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要移送相关部门或提请当地县人民政府给予关停淘汰;所有废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 “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进行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无证排污、超证超标排污、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对存在渗井、渗坑排放,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造成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对未按规定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管理规程及操作运行记录台账和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启(停)运报告制度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