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冶纸业、*ST 美利及林业公司已提供抵押,担保宁波银行为其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6 亿元整的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抵押物分别为*ST 美利拥有的 40025.7 亩林木资产、林业公司拥有的 44256.2 亩林木资产及中冶纸业拥有的 84281.9 亩林地使用权和部分附属设施。日前,宁波银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中冶纸业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并诉请中冶纸业、*ST 美利、林业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7月18日,*ST 美利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法律顾问转来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法院定于该日开庭审理宁波银行诉中冶纸业金融借款的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