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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水环境保护区污染严重项目或被拆除
 
http://www.paper.com.cn  2013-10-08 新浪

  据江淮晨报报道,在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最高或被处以2万元罚款。9月23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二审条例中,处罚力度明显增大。

  保护区污染严重项目或被拆除

  在一审的修订草案中第四十五条曾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或者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而在二审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处罚明显增加了强硬等级,将“责令停止建设或关闭”改成“责令拆除或关闭”。

  同时,法律责任中的不少罚款额度也明显增加,例如,在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修订草案“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二审的修改稿中改为了“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明确合肥在巢湖治理中主体地位

  鉴于巢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涉及合肥、六安、芜湖等市,每个地方都很难实施全流域统一管理。本次会议提出,明确省级环保部门对于巢湖流域的统一监管职责。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明确省政府环保部门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

  同时,针对巢湖水质监测,二审修改稿中对具体流程进行了规定:省巢湖管理局承担巢湖湖体、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检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统一报告和发布。

  考虑到巢湖湖体全部位于合肥市区划范围内,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还明确了强化合肥市在巢湖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说。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暂不作调整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草案中,曾首次提出对巢湖流域水环境划分一、二、三级保护区,并对具体范围作出了规定。不过,在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一、二级的保护区范围太小,建议扩大保护区的范围。

  “一级保护区域除水体外共占地153.9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域占地311.64平方公里。”综合考虑巢湖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生态恢复,在昨天的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一、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以不作调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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