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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
 
http://www.paper.com.cn  2013-10-28 法制日报

  今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范围内,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均应当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公众参与工作如果出现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致使公众参与结论失实的,将给予降低环评机构环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建设单位予以约谈、媒体曝光或企业(集团)环评限批等处罚。

  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近日刚刚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内容。据介绍,此举是新疆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透明度,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共同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而作出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国内因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厦门、宁波和大连的PX项目,四川的什邡钼铜冶炼项目、江苏启东“造纸厂排海工程”事件等环境焦点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近两年,新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的公众参与工作逐步规范,在优化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加强社会监督、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公众参与不充分、不及时,被调查公众缺乏代表性,公众参与信息发布渠道不通畅,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形式单一,不注重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甚至出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等问题,使部分建设项目由于对公众参与过程和结果质疑引发公众信访、投诉事件,特别是随着“十二五”新疆全区经济社会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的推进加速,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加大,十九省市援疆等社会多元融资形式所形成的新一轮开发建设高峰已经到来,各类建设项目数量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环境风险隐患日益加重。今年7月就发生了某煤化工项目因周边公众担忧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引发了邻近的群众联名上访的情况,虽然这件事得到了顺利解决,但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对环评公众参与问题的高度重视。

  在这种形势下,新疆自治区环保厅认为必须进一步完善新疆环评公众参与机制,把公众参与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引导公众参与意见有序、规范表达,认真采纳吸收公众参与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

  据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以往有关规定而言,此《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从源头上把好制度关,使公众参与贯穿环评审批全过程;强化了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影响的化工石化、冶金等重污染行业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群聚居区等特殊环境敏感目标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要求;明确了公众参与工作的程序和实施各项程序的具体工作方法;同时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明确了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要求,细化了公众参与环评审批决策的途径和方式;并强化了责任,对公众参与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责任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切实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公众参与真实反映民意社情,从根本上防范重大信访情况或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发生,防止因程序违法造成公众参与不到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政府的公信力。

  《规定》中明确了公众参与调查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包括书面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短信、电话调查等可以作为辅助方式,所有调查结果应保留好完整原始记录和影音等书面证明材料。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涵盖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必须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得少于100份,确保其具有代表性。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数量应大于发放总量的90%。

  对于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化工石化、冶金、水泥、火电、制革、造纸、棉浆粕等类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群聚居区等特殊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应不少于500份。对于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其它“两高一资”项目、固废处置、污水处理等类型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应不少于300份。对于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住户或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个进行调查。对于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原则上应全部进行调查。对于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居住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全部进行调查访问。

  《规定》要求,对于通过环评审批并进入建设阶段的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出现重大信访情况或有群体性反对意见的,负责项目环评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暂停该项目建设,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再予实施。

  《规定》强调,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环评机构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中公众参与章节的质量、真实性和结果负责。经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核查部门确认存在公众参与工作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致使公众参与结论失实的,对环评机构,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追究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向全区通报批评,并将违规行为纳入市场中介组织诚信体系档案,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向环境保护部建议予以停止相关环评机构和人员从事环评工作,降低环评机构环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建设单位,予以约谈、媒体曝光或企业(集团)环评限批等处罚。

  新疆环保厅称,该规定试行后,将切实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环保参与度,并健全专家评审、决策咨询制度,加大了审批透明度,可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公开性,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推进环评管理民主决策的重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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