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日前通报,环保部原处长李学智终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此前,李学智被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刑12年,后遭遇检察机关抗诉,二审认定的受贿金额与一审时相差近200万。
根据检方指控,李学智在2011年1月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期间,先后从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现金190万元及三星手机5部。在一审中,李学智坚称190万属于借款,但最终检方指控未被法庭采纳,李学智一审因为向安阳、秦皇岛等地环保部门干部索贿36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一审判决后李学智和检察机关均表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和抗诉。
二审中,李学智提交了借款书称,190万元是宋某与自己妹夫间的借款。检方则提出,借款书是李学智提供的,但其无法提供原件,不具备鉴定笔迹和书写时间的条件,不应当作为证据。由于证人当庭否认在借款书上签名,法院最终采纳了检方意见,认定李学智收受的190万元和价值3.4万元的手机属于受贿。市二中院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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