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浙江省2003年就出台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但在国务院发布“大气十条”后,又发布了更具体更严厉更具操作性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
根据浙江省政府官网今年春节前发布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在2013至2017年五年时间内,通过结构调整、污染防治、扬尘治理,改善浙江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这份《计划》要求,浙江省将通过五年努力,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业废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到2017年,实现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浙江省去年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已经出台过多项地方性法规,并有多项举措实施大气污染防治。
去年世界环境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实施方案》出台。
实施方案规定,浙江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暂缓),所有城市市区禁止新、改、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方案规定,将编制实施全省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积极推行“上大压小”、“煤改气”工程和火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淘汰热电热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环杭州湾地区淘汰1/3以上10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淘汰1/3以上6吨以下燃煤锅炉(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地区暂缓)。
方案还强调要强化重点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制定实施VOCs污染治理方案,全面推进石油炼制、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11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要求在2013年9月底之前,全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关停到位,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基本完成整治提升任务。完成1200家以上印染企业定型机废气深度治理。
淘汰“黄标车”
方案还规定,强化车辆排气监管。严格车辆准入,全省新车及转入浙江二手车注册登记汽柴油车实施国标准、天然气汽车实施国标准。基本建成全省县以上城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县以上城市划定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力争全年淘汰“黄标车”不少于8万辆。方案还对提高油品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全省实现供应国标准的车用汽油、浙标准车用柴油。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确保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含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甲醇汽油等)达到标准要求。
据了解,2000年至今,浙江省汽车保有量增长了近10倍,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因此,在以上实施方案出台20天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全省
注册登记的新车或转入二手车须达到浙江省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对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排气实施环保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各地将重点对城市区域内集中停放的车辆、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测,抽测不达标的车辆需到环保定期检测站进行复检,复检不达标车辆需维修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浙江省还通过汽车维修企业把关,要求维修企业严格按照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进行维修。并将排气故障车辆维修信息同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此外,《意见》要求浙江各地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制度、严格实施车辆淘汰报废制度以及实施应急响应机制。《意见》明确了数字指标:每年淘汰黄标车15万辆以上,到2014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5年底,“黄标车”全部淘汰。
城市开考PM2.5指标
同一天,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还对外公布了《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该试行考核办法只考核PM2.5指标。《考核办法》指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根据浙江全省PM2.5监测能力建设进度安排,自《考核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设区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考核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纳入浙江省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考核结果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挂钩。凡是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城市PM2.5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除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挂钩以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还将与经济奖励处罚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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