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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改拟强化政府责任 后果严重负责人须辞职
 
http://www.paper.com.cn  2014-03-24 中国新闻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21日表示,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修改已列入立法规划,法律草案中强化了政府责任,规定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3月21日15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五位负责人就“人大立法与监督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袁杰表示,两会上,环境问题是大家最热议的问题。我们要集中治理环境问题,目前百姓们最急迫解决的是水和大气污染问题。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已经制定,目前已经列入我们的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紧修改。借此机会,我想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一些情况。

  袁杰指出,在目前环境问题这么严峻的情况下,修改环境保护法,我们知道人民群众对此寄予厚望。环境保护法是主要规定环境保护领域里的主要制度的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一些作为我们新时期环境保护的一些新的理念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比如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强调政府、企业、公民都有义务保护环境这样一个全社会都共同治理的理念。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法中还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包括水、大气的污染等共性的问题,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管用的、有力的规定。

  ——在法律草案中强化了政府责任,比如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遏制现在环境恶化的情况,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在法律里面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不好,是对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中还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在环境保护法草案中也完善了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重在源头管理和过程管理,对生态保护和补偿,对农村保护,对土壤保护,对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联防联治等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都做了规定,并且还支持企业节能减排等。

  ——重视行为监管,强化法律责任。要集中解决环境保护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人员可以进行拘留。对未批先建的行为也做了针对性的规定。对环境评价机构等作出的虚假评价,可以追究其连带民事责任,并且赋予环保机构对污染物排放设备的查封和扣押权。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保障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度和诉讼制度。在这里我想说,公众的参与不仅仅是监督,公民要自觉地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我们国家是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每一个公民如果都能够以节约为本,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减少污染物排放,这样将大大减少我们国家的环境负荷。为此,在草案中也规定了公民要配合政府,比如对垃圾进行分类,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农药、符合标准的肥料,减少秸秆的焚烧。要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因为环境保护法是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将来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时候,所有基本原则都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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