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以山区居多的大国,全国共有森林面积46.6亿亩,其中商品林27亿亩。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是推动山区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民营经济体制机制灵活,适应市场能力较强,在促进经济发展中作用十分突出。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主体投身林业产业,建立覆盖全国的政策性林地资源收储体系,为民营经济投资林业行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全面小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林业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发展林业产业,繁荣山区经济”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来,各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2013年,全国林业总产值已经达到4.46万亿元,比2000年增加11.38倍。农民人均林业收入大幅增加,在许多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农民人均涉林收入占总收入的20%以上,重点林区县的农民林业收入超过总收入60%。在这一进程中,民营经济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年均30%的增速迅猛发展,已深入到林业产业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成为推动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民营企业已占全国林业企业总数的70%以上,经济总量占全国林业总产值的50%以上,在新增造林面积中,非公有制占60%。
尽管我国林业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市场化配置资源进程相对较慢,2007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才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比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迟了近30年。
目前,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但尚未完全成熟定型,尚有一些不完善、不到位的地方。民营经济参与林业产业发展相对影响因素较多,参与程度依然不够,总体发展依然滞后。目前全国各类林业企业,绝大多数规模小、技术落后、产品附加值低。四川省15000家各类林业企业中,90%以上都是小、弱、散、差的中小企业,资源消耗严重,精深加工不足,知名品牌不多。2012年,四川各类林业经济组织总共辐射带动农民仅为157.2万人,其中带动农民转移就业85万人,不到全省农业人口的5%。
二、民营经济发展林业的制约因素
当前,民营经济投入发展林业产业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
一是缺乏相应的金融支持。当前,一般的速生林生产周期为5-8年,一般的用材林需要10-20年,而珍贵用材林的生产周期需要50年左右。如此长的生产周期,给各类民营经济主体投身林业产业带来了巨大压力。而林业融资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大多在一年以内,贷款周期很难满足林业生产需求。加之林区大多位于山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道路、电力、灌溉滞后,发展产业投入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投资林业。
二是林地流转存在风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分到农民手里,有的既不愿意流转林地,也不积极经营,导致部分林地荒废,影响林地整块流转。一些以低价流转的林地,随着投入和管理的跟进,林地效益逐渐显现,林农有反悔现象,地方政府为了和谐稳定,往往要求增加林地租金,一些投资者特别是外地投资者感觉没有保障。
三是经营主体难以享受有关补贴。现行补贴政策主要倾向农民,林业企业不能承担有关生态建设、产业发展项目,林木良种、森林管护等补贴补偿要求兑现给农民,林权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利益错位。也有业主担心,林地登记统一到国土部门,将自然属性上本来不可分割的林木和林地分割管理,在林权纠纷调处、权属确定、林地征用等方面会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三、加快民营林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林业优惠政策。建议对于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的营造林,只要符合财政补贴标准的,与农民造林一视同仁给予补贴。加强顶层政策设计,在推动机构改革中,强化国土和林业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林地政策的连续稳定、衔接科学,调动民营经济主体投身林业产业的积极性。
(二)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体系。国家从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出发,从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参照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根据不同林种和林分,建立覆盖全国的政策性林地资源收储体系。通过国有资本,积极参与林地流转,切实解决林地流转信息不畅、部分地区林地流转价格偏低问题,维护好发展好林农林地流转的权益。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国家收储价格的林地流转,要依法加强保护,以维护好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合理。
(三)建立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国家从林业公益事业和生态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发展林木种植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确保融资用于林木(包括特色经果林)生产的前提下,建立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的政策性贷款体系,给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性低息贷款,充分保障林木(包括特色经果林)生产的资金需求。将全国27亿亩商品林全部纳入政策性贷款范围内,根据林种和用途,政策性贷款约在5000亿元左右,贷款总规模并不大,但对缓解我国生态下行压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致富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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