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湖北省省长王国生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和省林业厅厅长刘新池关于制定《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草案,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要求,要依法推进森林资源规范有序流转,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林农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在流转中流失,为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署,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地总面积11865.2万亩,集体林地确权到户率、发证到户率分别达99.94%、99.88%。全省森林资源流转累计1776.86万亩,占全省集体林地总面积的14.9%。这些流转活动吸引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促进了林业生产力发展。但由于国家立法只对森林资源流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地方出现了自发流转、无序流转,甚至超出法定范围流转的情形,从而引发林权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造成了国家、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影响了林区和谐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森林资源流转的市场化进程,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规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其列入2014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工作部署,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在充分借鉴省内外经验和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经立法调研、会议讨论、修改和完善后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目前,《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流转范围和程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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