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向林业领域的继续深化和完善,是农村土地的又一次深刻变革。在这场以“确权发证”、“林权流转”为标志的变革中,我省出台系列地方性法规政策,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承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林地流转形式,大胆创新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托管、家庭林场等流转后经营模式,逐步建立林权流转市场管理服务体系,着力推进林权流转工作。
至2013年底,全省流转林权 1586万亩,换、发林权证505.5万本、签订责任山承包合同453.9万份。此外,在外省以承包、转让等形式,建立木竹基地200余万亩。林权流转促进了林业规模经营、农民增收致富、森林资源资本化,使林业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逐渐显现。但还应看到,当前我省林权流转中仍存在办证难、贷款难、有序交易难、专业合作组织遭遇诸多发展瓶颈等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集体林权历经多次变革,特别是上世纪末,林权流转处于自发阶段。各地做法不一,出现了一山多证或有地无证、有证无地等情况。林地权属界线不清或承包合同不完善的问题普遍存在。在一些难以踏勘的林地,权属指山为界,出现林地权属争议。2003年中央加快林业发展决定出台,由于政策不配套,一些社会资本抓住机遇,以较低成本进入林业取得林权,产生了流转价款过低、时间过长、面积过大“三过”现象。
面对林权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应加紧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地方性法规政策,使我省林权流转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轨道,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建立健全诸如农户举家迁居、农转非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登记,自留山、责任山的继承登记,举家迁居农户责任山的承包年限及继承,五保户山林的林权登记等相关制度和政策。
同时,深化林权流转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准入和监管机制。设置工商资本进入林业领域的条件。如,须具备开发林业项目能力、所开发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导向,对其注册资金额度、解决村民劳动就业人数等作出相应要求;建立年检制度,每年定期一次对工商企业的开发生产过程进行审检、监管,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制裁措施,甚至收回承包权,等等。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探索将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赋予林权流入方官方认可的债权凭证《林地流转经营权证》,使之获得权属证明,消除其参与林业生产的后顾之忧,使更多资金、更专业管理资源进入林业市场。
大力扶持和推广股份合作组织建设三种模式。总结林权流转中成功的经验和成熟的做法,大力扶持和推广基层首创的林地股份制合作、林木股份制合作以及股份制家庭林场三种模式,实现规模化经营,引导工商资本采取分期向林农支付红利的分红模式。
构建“集中托管、统一评估、公开交易、批量授信”的林权流转配套改革服务平台体系并加强信息化建设。
把林权集中托管在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如华东林权交易所),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统一进行林权价值评估,由规范统一的林权交易平台,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流转,由银行金融机构对经托管、评估、交易的林权大批量授予一定的贷款信用额度,构建“集中托管、统一评估、公开交易、批量授信”的林权流转配套改革服务平台体系,依法进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交易的林权流转给予变更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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