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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公司及相关人员受到上交所纪律处分、监管关注
 
http://www.paper.com.cn  2014-07-03 凤凰网

  2014年7月1日,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28号)、《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27号)、《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交所上证公监函[2014]0051号),措施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纸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因此,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博汇纸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打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时任董事杨振兴、杨延良、金

  亮宗、荆树兵,时任副总经理周克军,时任财务总监史霄,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国栋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编制、审议有关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时任董事杨振兴、杨延良、金亮宗、荆树兵,时任副总经理周克军,时任财务总监史霄,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国栋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抄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纸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博汇纸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打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时任监事胡安忠、李军、郑先山、金田宗、孙吉、曹林、张艳虽然不是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但是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督促相关人员编制、审议有关定期报告,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6.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博汇纸业时任监事胡安忠、李军、郑先山、金田宗、孙吉、曹林、张艳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三)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其中,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在年报编制期间,分别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督促公司编制和披露年报,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负有相对较轻的责任,因此我部决定对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监管关注,免于纪律处分。希望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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