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举行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全新修改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成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最严法规”。
新修订条例规定,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者除责令停止、拆除或关闭外,还将处以50万元罚款;禁止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违者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该条例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细化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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