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近期向美利纸业下发了20141号《关于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监管决定”)。监管决定全文内容如下:
“你公司2012年将部分经营性资产、负债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实业”)持有的宁夏兴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矿业”)100%的股权进行置换。兴中实业承诺保证兴中矿业最迟在2013年9月12日前取得梁水园煤矿采矿权证,否则将以等额现金29728.20万元对你公司进行补偿。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承诺提供补充保证。但上述承诺未能按期履行,根据兴中实业与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诚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兴诚旺将对你公司的29728.20万元债权转让给兴中实业,兴中实业同意将上述债权作为其履行相关协议和承诺事项的履约保证,保证:
(1)兴中矿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梁水园煤矿采矿权证。
(2)兴中实业负责在资产置换自美利纸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6个月内缴纳完采矿权出让全款25.57亿元。
(3)梁水园煤矿在资产置换自美利纸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6个月内正式投产。如未完成上述三项保证,兴中实业将自动放弃对你公司的上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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