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获悉:青州某纸业有限公司,采取该计收入的不计、该转出进项税额的不转出、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不调增等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2.86万元,补税、罚款共计62万元,目前已全部追缴入库。
青州某纸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高档工业原纸及工业用纸制造销售。2010年4月该企业用产品一批顶账,价值568277.95元,应计收入未计,应补缴增值税96607.25元;2011年12月、2012年12月外购电力用于职工食堂,列职工福利费未转出已抵扣进项税,应补缴增值税48499.91元。2012年5月购进建材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已抵扣税款未转出,应补缴增值税5230.37元;2012年8月取得供应商返利123969.64元冲减原材料成本,应转出进项税额未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8012.68元。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68350.21元。
该企业2010年4月销售货物未记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288.43元;2010-2012年度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672859.98元、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25486.20元、支付商业保险费22475元,3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0821.18元;2010年将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400000元转入资本公积、收取赔偿款100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支付业务招待费40%部分3881.20元未做纳税调整,3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881.20元。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1990.8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024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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