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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入刑”不只是放狠话
 
http://www.paper.com.cn  2015-04-08 苏州日报

  大运河申遗成功后,全国首例水污染案入刑,两男子向大运河排废酸被批捕,吴中区检方将启动公益诉讼民事追责程序。自去年以来,因为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责的新闻,已不是第一次听说。一方面说明“污染入刑”不再是放狠话,另一方面说明环境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

  多年来,环境执法偏软偏弱的现象,一直被人们诟病。尽管每年因排污问题受到处罚的企业数以千计,但往往停留在行政处罚方面,“对事不对人”,缴纳了罚款也就了事了。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全省在1997刑法颁布后的15余年内,仅有17人被司法机关以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问责,年均仅为1人。很显然,这与事实状况是不相吻合的。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修订至14项,如增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等,定罪标准得以量化。同时部分情形的定罪情节也大幅调低,充分显示出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

  法律严了,执行严还需要基层付诸行动。在此方面,苏州各地正在探索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应当可以成为环境执法偏软偏弱的突破口。日前,太仓市检察院驻环保局检察工作室成立。检方与环保建立重大案件协商、日常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犯罪线索移送、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互协调,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公安、法院等部门也有了主动对接环保的行动。这倒过来要求环保部门,必须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共同打造法治环保的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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