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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关造纸企业生存 水污染防治法时隔8年再修法
 
http://www.paper.com.cn  2016-12-21 环保水圈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首次提请审议

  01 全面落实“水十条” 与新环保法相衔接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为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作了草案说明。

  陈吉宁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化学需氧量减排12.9%,氨氮减排13%,超额完成减排任务。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因此,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并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出多项修改。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确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法制化、规范化。

  02 地方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规定,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可以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同时明确,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皮混,责令停业、关闭。此外,修正案草案还与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

  03 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还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修正案草案还强化了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明确工业集聚区废水实行集中处理,并严格其排放要求;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禁止有关工业废水排入农田;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要求进入我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对压载水进行灭活处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04 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评估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又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今后,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多项具体措施。包括: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责任,保证供水水质达标,不达标的要对供水单位进行处罚;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加强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05 水污染防治法时隔8年再次启动修法

  今日(19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对饮用水、地下水污染和流域生态水资源保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规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饮用水安全状况等信息,同时加大了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追责力度。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此次启动修改,主要为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并吸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

  06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设应急水源

  修正案草案规定,如果是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其政府应建设应急水源、备用水源,或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农村地区则可以联合邻近乡镇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从近年发生的水危机事件来看,江河湖渠的水源因外界因素的干扰,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众多企业分布在江河湖库附近,水源污染隐患难以根除。单一水源的供给方式难以规避风险,一旦水源发生危险,后果难以估量。

  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并将饮用水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07 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草案对化工厂附近的水污染监测做出详细规定,并对工业废水排放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要求。修正案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供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草案提出,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报废矿井、钻井或取水井等,应实施封井或回填。

  根据修正案草案,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预处理至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后方可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简化了行政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有关规定,明确提出排污许可证应说明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继续着力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

  08 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除饮用水和地下水之外,草案在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有了很大突破,要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草案把流域生态保护的概念落实到了具体规定,表现出对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视。

  根据草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09 未监测工业废水最高可罚20万

  据了解,这次修正案草案全面衔接新的环保法,提炼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水十条"中的内容,同时还借鉴吸收了国内外水环境管理的立法经验。

  修正案草案将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并加大了考核和追责力度。明确规定,若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可以根据需要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违法排污企业将面临更高罚金。例如现行法律规定,未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缴纳1万元-10万元罚款。修正案草案不仅将罚金提高到了2万元-20万元,还规定逾期不改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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