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网获悉,2017年5月2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发布进口鲶鱼(鲇形目)标示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9CFR557.14和557.15):进口鲶鱼产品包装(内包装)需要标注如下9个方面信息:1.产品名称;2.原产地名称,如“某某地生产产品”;3.配料说明(含有2种或2种以上配料情况下);4.国外工厂注册代码(接受过检查企业,还需标注接受检验标示);5.存放声明(如“冷藏”或“冷冻”;6.净含量说明;7.生产商或分销商名称地址;8.营养标示信息(适用于豁免情况的可免除标示);9.安全操作说明(如不是即食产品,或专门用于餐厅、酒店)。
进口鲶鱼产品外包装(大包装)需要以下5个方面信息:1.原产地名称;2.国外企业代码;3.产品名称;4.运输或识别代码(根据9CFR557.4发放给国外企业相关的唯一识别码);5.存放说明(如:“冷藏”或“冷冻”),对于易腐败变质产品提出的存放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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