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全俊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平湖市科技局科长全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家公司贿送,共计50.88万元。涉及多家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其中上扬股份、晨光电缆、研和股份、辉弘光能、比例包装、景兴纸业、莎普爱思、荣盛环保等均给过全俊好处。此外,全俊还滥用职权对景兴纸业等企业给予政府补助。法院一审,全俊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平湖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发展科科长,曾任平湖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科科长,户籍地平湖市,住平湖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俊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浙0482刑初8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全俊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全俊先后担任平湖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科科长、科技发展科科长,期间,被告人全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嘉兴好事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民、浙江慧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1楚、浙江侨鸣光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1国等35人财物,共计价值50888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其中,2014年、2015年省级新产品鉴定期间,被告人全俊先后二次收受浙江上扬商业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赵某1现金共计5000元。
2015年省级新产品鉴定期间,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副经理赵某2现金1500元。
2014年省级新产品鉴定期间,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金某1现金1500元。
2015年省级新产品鉴定期间,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研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赵某3现金3000元。
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全俊先后三次收受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副经理章某各价值1000元的超市卡;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全俊先后三次收受章某现金各1000元。共计收受价值6000元。
2015年省级新产品鉴定期间,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辉弘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王某3现金3000元。
2015年省级新产品鉴定期间,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汪某现金2000元。
2015年,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比例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金某2现金1000元;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全俊收受金某2价值500元的超市卡。共计收受价值1500元。
2015年省级新产品鉴定期间,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陆某2现金1500元。
此外,全俊还存在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2013年,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对嘉兴市博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技拍卖取得的“嵌入式心音采集、传输和识别系统”项目补助60000元;对浙江家和制药有限公司通过网技签约取得的“胃尔宁片物质基础和系统生物学研究及产业化”项目补助100000元;对新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网技拍卖取得的“基于物联网的箱包无线射频定位技术”项目补助100000元;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网技签约取得的“造纸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工程”项目补助80000元;对浙江红马铸造有限公司通过网技拍卖取得的“铸造企业生产管理系统”项目补助100000元。
2013年年底,被告人全俊在明知浙江慧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有三项技术实际成交金额均未达到100万元规定申报额的情况下,指使该公司负责人周某1楚采用伪造技术交易合同的方式达到网上技术市场项目申报条件,获取补助。周某1楚伪造了项目名称为“图形处理基础开发技术”的技术交易合同并通过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申报补助,后获得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补助200000元、平湖市科学技术局补助130000元,从而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30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全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全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全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全俊利用担任平湖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科科长、科技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508880元,属数额巨大,其中350000元属索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全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遭受国家经济损失770000元,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全俊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全俊受贿所得中350000元属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全俊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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