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四川证监局公布了对丁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涛关系密切,共同居住生活。其从黄某涛处得知宜宾纸业即将终止股权转让事项后,卖出“宜宾纸业”股票成功避损13.67万元。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于丁枢的内幕交易行为“罚一没一”,合计罚没27.34万元。
2015年11月27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国资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拟将其持有的ST宜纸全部股份转让给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国投),合计56691800股,占ST宜纸股份总数的53.83%。
2016年6月16日,时任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出版,时系中环国投唯一股东)董事长王某程明确要求中环国投终止股份转让事项,并安排时任中环国投总经理王某按程序启动解除协议相关事宜。同日,王某通知时任中环国投副总经理黄某涛决定终止股份转让事项。6月19日,中环国投指派黄某涛赴宜宾与宜宾市国资委沟通终止股份转让事项。
2016年6月29日,ST宜纸发布了《关于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解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中环国投拟协议受让宜宾国资公司、五粮液集团持有的ST宜纸合计56691800股(占ST宜纸股份总数的53.83%),将导致ST宜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其后相关协议被解除,导致预期的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归于原状,同样属于ST宜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因此,上述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四川证监局表示,2016年6月16日,时任环境出版董事长王某程明确要求中环国投终止股份转让事项,并安排时任中环国投总经理王某按程序启动解除协议工作,相关解除事项自此具有较强的确定性,此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2016年6月29日,ST宜纸发布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黄某涛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
丁枢与该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涛关系密切,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6月20日和21日丁枢控制“丁枢”账户分别卖出ST宜纸27200股和11300股,成交金额合计979669元,避损金额136683.58元。经查,“丁枢”账户自2016年2月1日开始买入ST宜纸,至2016年5月6日共计买入50000股,其间除2016年4月11日卖出11500股外,未进行过其他卖出操作。2016年6月20日和21日“丁枢”账户将其持有的全部ST宜纸38500股卖出,且之后未再交易过ST宜纸。
四川证监局指出,丁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丁枢违法所得136683.58元,并处以136683.58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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