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环保风暴打响以来,VOCs便受到了广泛关注,治理工作也在持续进行。各大省(市)出台了地方性VOCs收费标准,包装印刷业成重点关注的对象。 近日,黑龙江省成为全国第二十一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黑龙江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同,即:每污染当量1.2元。 据统计,截至目前。试点VOCs排污收费已扩展至全国21个省,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辽宁、浙江、河北、山东、山西、海南、湖北、福建、江西、云南、广西、河南、新疆和黑龙江省。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安徽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制,获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辽宁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河北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山东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3.0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本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本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 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本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海南 从2016年8月1日起,面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污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湖北 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每污染当量1.2元。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山西 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福建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江西 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云南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格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 广西 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排污费。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河南 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征收排污费,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差别化收费:根据VOCs排放检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VOCs排房浓度值、排放总量值高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超标部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同时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标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新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5元,其他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以更好地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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