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该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1000元不等,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11200元缴纳。 2、惩罚污水排放行为的力度加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明确“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3、中小科技型企业,别忘了这些红包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2018年还有一项减税“红包”记得查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此前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有业内人士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享受减税“红包”,应主动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完成自我评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拿到入库登记编号。如不填报参加认定,等于主动放弃“红包”。 4、以下重大会议或对制造业造成影响 2018年,将举办四大会议,届时可能出现会议蓝并影响到举办城市及周边的制造企业。这四大会议分别是:2018年4月8日至4月11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6月上合组织峰会将在青岛举行。2018年11月5至11月10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定于在上海举办。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同样备受关注。该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这也意味着,企业排污造成环境破坏,将面临巨额索赔。 6、环保部透露2018年第一轮“回头看” 自2015年12月启动河北省督察试点以来,中央环保督察两年实现了对全国31个省(区、市)督察全覆盖。对于下一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环保部透露初步考虑2018年对第一轮督察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7、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调整时间相衔接,取消废镁砖、废钢渣、废矿渣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出口情况变化,将取消钢材、绿泥石等产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铬铁、钢坯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8、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了财税支持相关政策,完善了融资促进相关措施,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减轻企业负担、减化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和注销登记程序,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9、部分小微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此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增值税发票代码将增至12位 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调整,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现行的10位调整为1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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