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生产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期,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的标的物钢管为不合格产品,生产商被依法惩处。 钢管质量纠纷案 洋浦某纸业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自贡某锅炉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发出购买钢管的订单,锅炉公司接受订单并供货,纸业公司依约支付货款78.4万余元。纸业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次钢管存在质量问题,锅炉公司对此表示承认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纸业公司要求赔偿购买钢管费用和维修费用共计190.8万元,锅炉公司以效益不佳、货款回收困难为由,希望以继续提供产品的方式来冲抵赔偿款,纸业公司不同意该赔偿方式遂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纸业公司的赔偿请求,判决锅炉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赔偿款190.8万元。锅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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