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散:选址布局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等已发布生效的各类规划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土地审批手续、安全评价审批手续、发改委核准备案手续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要按照“关停取缔、提升改造、整合搬迁”三种方式,做到“取缔要坚决、整改有标准、搬迁有去处”,切实打掉反弹隐患。 关停取缔类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的,要在排查过程中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立行立改,7月25日前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到位,进行不可恢复拆除清理,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提升改造类企业,对符合当地布局规划,能在原址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达标排放的,要采取先停后治措施,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属地环保部门验收,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可以恢复生产:1、在规定的期限要求内完善所有相关手续;2、满足当地产业布局规划;3、建设有效收集治理设施,且能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4、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日常监管。确保9月底前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 整合搬迁类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且手续齐全的,全部搬迁入园。采取先停后治措施,完成整合搬迁,搬迁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建项目要求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10月底前全部完成整合搬迁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 淘汰燃锅炉,根据动员会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井矿集团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燃煤锅炉淘汰情况开展全面排查,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燃煤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包括使用燃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改造后排放指标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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