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开出的“2018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北京中川纸业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0万元。 昌环保监察罚字〔20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昌平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北京中川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49号院的实际经营地址从事餐饮服务,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经沉降池处理后,排放到幸福河内。昌平区环保局监测人员对该单位南侧污水总排口的外排污水进行监督性取样,经检测,该单位总排口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63mg/L,氨氮浓度为9.27mg/L,超过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4.2中表1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B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0mg/L、氨氮1.5mg/L的排放限值。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昌平区环保局对北京中川纸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