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不妨向郑州交警学习 【环保笔谈】 作者:贺震(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近日从报端看到一个交警执法的案例,引发了笔者对环保执法的一些思考。 事情是这样的:郑州交警在执法时,发现一男子醉酒驾车,遂决定依法对其拘留。但交警在弄清醉驾者系离异且独自照料患病孩子的瓜农时,便让他先回家料理好家事,次日再来接受处理;同时考虑到天气炎热,扣押的一车西瓜如不及时处理可能烂掉,导致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交警们一合计,便将一车西瓜全部买下来。 按常规思维,交警严惩醉驾理所应当,由此带来的后果包括生活困扰和经济损失,也应由违法者承担。然而,当事郑州交警没有拘泥于常规思维,而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化解醉驾者的家庭困境和潜在损失,既让违法者受到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刚性和尊严,又在法理之外兼顾了情理,让人感受到执法者人文关怀的脉脉温情。 郑州交警这一执法案例对改进环保执法有着很好的启示。 近年来,某些地方在环保执法中简单粗暴,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有的查封扣押农民的脱粒机,致使玉米霉变,使当事农民生计陷于困顿;有的强制要求在极短时间内把养殖场拆除干净,而不顾一大群活猪活鸡并非一两天就能售卖处理掉的事实,使得养殖户经济严重受损;还有的对一些违法企业简单地断水断电,不仅使半成品成为废品,还留下生产安全隐患……这些不顾影响、不计后果的简单化做法,容易引发群众和企业的反弹,还会影响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郑州交警的执法故事告诉我们:执法是一门艺术,其中既有政策又有策略。环保执法也是如此。加强环境监管,不能只是简单地贴封条查封、扣押,不能只是简单地下一道行政命令限产、停产,不能只是简单地报请政府停业、关闭,也不能简单地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铁面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严处重罚,与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时间、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是政府加强环境监管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即使一些企业必须关停取缔,也要依法进行,留给企业处置其合法资产的时间,而不能粗暴地拆除厂房,将合法财产也同时掩埋在废墟中。 行政处罚固然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但行政执法绝不止于此,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也绝非完全对立的双方。企业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服务企业是政府应有之责。在环境监管中,企业既是监管对象,也是服务对象——而且许多时候服务往往是更有效的监管。企业的某些环境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政府的有效服务得到改变或解决。只重视严罚环境违法,而不帮助企业分析环境违法的原因、得失和解决之道,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文明执法,这样的环保执法也很难得到群众的拥护与企业的支持。 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绝不只是对环保违法企业罚款、查封、关停就可简单了事,更不是要大面积消灭产生污染物的实体企业。为此,环保执法者要常怀公仆之心、恪守为民服务的情怀,让环保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在坚持铁面执法的同时,摸清企业的环保需求,并围绕这些需求提供精准化、可操作的帮办服务,以推动其合法生产、达标排放,实现绿色发展、环境友好。只有这样,环保执法的过程才能既是查处环境违法的过程,也是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的过程;既是帮助企业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更是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的过程。 《光明日报》(2018年08月18日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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