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河南省郑州环境保护局于12月14日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现郑州市毛庄印刷厂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车间未完全密闭,罚款6万元。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8月25日对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车间未完全密闭,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8〕096号),责令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为证。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环保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30号),告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环保局认为,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环保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理:罚款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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