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中院一审的“鸿顺造纸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诉讼案”等10个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案例,被收录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
这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首次收录中国环境司法案例。该案例将在联合国多边环境协定信息门户的《法律与案例》栏目作专题摘要介绍及链接。
鸿顺造纸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诉讼案
案情: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废水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造纸公司)连续三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2600吨。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曾经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鸿顺造纸公司罚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中,修复费用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人民币26.91万元为基准的三至五倍确定。
裁判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生产经营情况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并承担公益诉讼人支付的专家费用3000元。宣判后,被告鸿顺造纸公司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苏民终135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特点,法庭邀请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家咨询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衔接问题。
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在公益诉讼人提供证明被告排污量的初步证据后,由偷排污染物的污染者对排放量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规则,为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取证难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径。
初步探索了根据被告主观恶性程度裁量具有一定惩罚因素的修复费用计算方法,对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