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03民初67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据了解,新宏泽将4家企业及其负责人告上法院,究竟发生了什么? 1、为拿回约1.5亿元股权回购款,新宏泽将4家公司告上法院 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六颖康 被告五:刘汉秋 被告六:周莉 被告七:莫源 被告八: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20,359,139.18元[其中包括 原告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113,708,000 元、资金占用费6,651,139.18元(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 5%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其后应以113,70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9,175,661.92元[其中包括 原告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18,116,000元、资金占用费1,059,661.92元(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 5%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其后应以18,1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2,210,776.99元[其中包括原告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11,536,000元、资金占用费674,776.99元(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 5%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其后应以11,5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3,704,726.03元[其中包括原 告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3,500,000元、资金占用费204,726.03元(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5%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其后应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5)判令被告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5,927,561.64元[其中包括原 告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5,600,000元、资金占用费327,561.64元(资金 占用费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5%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其后应以5,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6)判令被告六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2,962,630.14元[其中包括原 告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 2,800,000 元、资金占用费 162,630.14 元(资金 占用费自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5%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其后应以 2,8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7)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被告二及 被告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被告八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2、入股仅1年就要求回购股权,怎么回事? 201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以下简称“转让 方”)签署《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 刘汉秋、周莉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收购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5.45%股份之协议 》(以下简称“《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剩余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剩余股权转让协议》”)、 《补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原告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被告合计持有的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5.45%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22,180.00万元,原告于目标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支付交易对价的70%, 剩余30%分三次支付,各期支付比例为10%、10%、10%。 根据《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以及《业绩补偿协议》第四条业绩承 诺条款约定,目标公司合并报表层面2019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指目标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应不低于2,900万元。若2019年出现目标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不足当年承诺净利润的50%(含本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二、三、四、五、六回购其向原告所转让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为:回购价格的资金支付金额=原告实付交易金额(X)+(X*5%*实际占用天数/365天)-被告实际已支付的业绩偿款(含资金占用费)。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4.7条约定,就标的公司绩承诺补偿事宜,被告一、二、 三承诺现有普通事务合伙人为其所在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时,被告四为被告一之普通事务合伙,按照约定需为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七为被告二、被告三之普通事务合伙,按照约定需为被告二和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八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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