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事项的公告 2020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已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2020年8月31日前不符合固体废物验收条件的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我局将予以退回,不再受理。2020年9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法开展验收并公开。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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