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的塑料限禁令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2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表示,为便于各地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已共同制定《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明确了相关禁限细化标准、区域范围和时间节点。 塑料制品限禁不是“一刀切” 此前,《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发布实施,按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源头减量、绿色替代的原则,从塑料污染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提出相关任务和措施。意见一出,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当前塑料污染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主体责任、重点领域监管、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并提醒,《省实施意见》作为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9月1日是文件的实施时间,5年是文件有效期。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 同时,《省实施意见》针对不同类别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提出禁止、限制使用的具体要求,包括时限要求,各地应按照相关时限要求执行,并不是9月1日起执行。例如,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是指2021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 另外,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再次强调,《省实施意见》提出的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是分阶段、分区域实施的,并不是“一刀切”马上禁限。并且,分阶段、分区域禁限使用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只是塑料污染治理环节其中的一环,更强调生产、流通、替代、回收的全链条管理。 塑料制品限禁名录
(注:1.该目录涉及塑料制品类别的细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2.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分时间节点、区域范围 控制塑料使用 为便于各地执行《省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明确了相关禁限细化标准、区域范围和时间节点。 如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从今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禁止生产、销售。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禁止生产、销售。 还明确分区域禁限。2021年1月1日起,广州、深圳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率先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而从2023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沿海地市县城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 再如,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于一次性塑料餐具,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而从2023年1月1日,扩大到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 此次名录也提出特殊情况,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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