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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污染物且屡不整改 湖南一纸厂被罚10万元
 
http://www.paper.com.cn  2020-11-24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11月24日,笔者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运行环保设施行为,被永州市环保部门罚款10万元。

  超标排放污染物且屡不整改

  5月15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委托环境检测单位,到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检测锅炉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据《检测报告》显示,其锅炉废气排放口中,氮氧化物浓度为447mg/m3,已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300mg/m3)限值。

  7月3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对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立案查处。9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纸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布袋除尘未运行,锅炉烟囱浓烟滚滚,有刺鼻性气味。9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检查时,该纸厂仍未使用布袋除尘设施。

  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次,整改2次、交办2次、警示函1次。2020年9月22日现场检查时,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超标排放污染物、不运行环保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停产整治;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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