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笔者从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官网获悉,温州佑文包装有限公司因使用燃煤锅炉,被环保部门于近日罚款3.08万元。 据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0月19日,环保部门对温州佑文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1台4T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以燃煤为燃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污染环境。 这一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 11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温州佑文包装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温州佑文包装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规定,使用燃煤锅炉将面临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温州佑文包装有限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组织拆除锅炉,综合各方面裁量因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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