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示了《中山市查处某印刷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中山市南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某印刷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施行政拘留。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9日,中山市南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印刷厂开展日常检查。 该厂从事印刷品、纸箱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在冲版和清洗印刷机过程会产生废水。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废水排放口内设置了一个隐蔽的溢流口,溢流口连接了一条暗管,暗管延伸到离废水排放口五米处的雨水井内,雨水井内有疑似废水排放口处废水颜色的水体。 执法人员立即委托检测公司对该印刷厂进行采水样监测。对比检测结果发现,废水收集池出水口的水样与该厂雨水井中的水样成分及污染因子浓度基本一致,且均超出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当事人已将废水排放至外界环境。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印刷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中山市南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5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并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类第二条第1点第(1)小点规定,对该厂送达了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该印刷厂上述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拘留情形,2021年5月20日,中山市南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闭环式检查,认真对待每一个产排污流程。私设暗管是一种隐蔽性高环境违法行为,部分违法厂企往往表面上对污染物的产排有一套完整配套治理设施,却会在相对不易察觉的中间环节动手脚。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执法人员必须保持足够的专业敏感度,以丰富的工作经验精准研判,从污染物产生到排放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细致的确认。 (二)科学运用技术手段,及时规范固定证据。为防治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合检测单位对现场情况进行会商研判,分析案情概况,制定详细可行的执法方案,运用重点点位污染物的检测结果对照,明确废水收集池出水口的水样与该厂雨水井中的水样的一致性,证明该厂的违法事实,确保全面、规范、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三)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落实相关法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生态环境部门应针对部分企业仍怀有侥幸心理,想方设法逃避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环保法的落实和执行力度,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树牢企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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