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保护治理一直是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云南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合作,通过“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运行,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合力。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11月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便通报了一起向滇池唯一出口直排废水的案件。 通报称,2020年5月26日20时许,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公司)通过私设暗管向螳螂川(滇池唯一出口,系金沙江上游支流普渡河上源)直排生产废水时,被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针对该公司直排污水污染螳螂川河道内水体的违法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该纸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涉及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西山区河湖长办将情况通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接报后,经审查认为某纸业公司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组成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联合办案团队,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协同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 经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公司直排生产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进行鉴定,共需赔偿人民币1081.5021万元。经西山区院调查,本案中存在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某纸业公司及3名股东应对环境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7月,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某纸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直接责任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某纸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万元、鉴定检测费12.95万元,合计1094.4521万元,公司3名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直接责任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200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