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笔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获悉,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4万元的处罚。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国内领先的现代化大型综合包装产业集团,主要为知名消费品企业提供集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及相关配套服务于一体的包装印刷整体解决方案,其生产规模、科研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等均位居行业前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相关规定为: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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