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涉及当地一家纸箱厂。 11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临沂某纸箱厂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纸箱厂年产1000万个纸箱项目正在生产,私自添加3台印刷机、3台模切机、3台钉箱机、2台糊盒机放置于车间内,印刷工序未经环评审批,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2023年5月建成投产。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这家纸箱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12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纸箱厂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该纸箱厂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临沂某纸箱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临沂某纸箱厂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万四千二百元整(大写:叁万肆仟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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