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一家纸箱厂,罚款金额为13.4万元。 据了解,2023年12月8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了甘肃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某检测科技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显示,甘肃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生物质锅炉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26mg/m3,标准限值为300mg/m3,超标0.75倍。 甘肃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结合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情节:超标因子:1个;后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地点:一般区域;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后果轻微)认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甘肃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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