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海蓝印刷有限公司因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被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公告内容,2024年7月5日,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叶军、金何超在亮证亮码并告知相应权力后,对义乌市海蓝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印刷名为“ColorParty”的包装装潢品,执法人员要求出示相关委托手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有力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检查过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有力全程在场。2024年7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日,义乌市海蓝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许彦受法定代表人樊有力委托,携带《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对义乌市海蓝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一事表示认可,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案件照片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义乌市海蓝印刷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义)文综罚告字〔2024〕7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违法经营额少,参照《义乌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九十五条,对义乌市海蓝印刷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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