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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倾销调查程序
  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使其拥有了第一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此后经过一系列反倾销条款实施细则的出台,加拿大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修改反倾销守则后,作为签字国的加拿大也对其反倾销法作了相应修改,形成了1984年12月1日生效的《特别进口措施法》,即目前加拿大进行反倾销调查所主要援用的法律。

  一、调查机构
  加拿大的反倾销调查主要由以下两个机构进行:

  (一) 海关税务署 (Canada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 CCRA)
  海关税务署是调查有关倾销和补贴的机构,其职责包括:受理反倾销(反补贴)申诉;对被控产品进行调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及倾销幅度;经专门调查后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额。其最主要的职能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及倾销幅度是多少。 

  (二)国际贸易法庭(Canada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
  国际贸易法庭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损害是否存在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立案
  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海关税务署的专员可以主动立案对某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以因国内生产商的投诉而对某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对于第二种情况,《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投诉方生产的该产品必须占国内相同产品生产总产量的50%以上。   

  在接到投诉后,海关税务署将对投诉方提供的倾销和损害的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据充分,则必须在21天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和出口国政府,并在30天内立案,在特殊情况下,立案时间可延长至45天;相反,如果海关税务署认为证据不充分,可要求投诉人提供补充资料,审查后若仍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则不予立案,并通知投诉人。

  如果海关税务署仅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投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30天内将其提供的资料提交国际贸易法庭审查,若国际贸易法庭同样认为证据不足,则不予立案;但若国际贸易法庭认为证据充分,海关税务署则必须立案。 

  海关税务署正式立案后,应通知投诉人、出口国政府、出口商、本国进口商等,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立案通知,同时向国际贸易法庭提供有关资料。

  三、调查问卷
  海关税务署在发出立案通知的同时,向各涉案企业发出调查问卷,涉案企业须在37日内交卷。企业调查问卷的内容繁多,工作量大,涉案企业通常是在问卷发出一段时间后才得到消息或收到问卷,而加拿大海关税务署又很少给企业以延期,所以没有充裕的时间,涉案企业的答卷工作往往非常紧张,甚至是仓促应战,这对答卷的质量产生了很大影响,使涉案企业处于被动的不利境地。 

  对于那些被加拿大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在涉及到反倾销案件时,海关税务署会同时向该涉案国政府发调查问卷,以确定《特别进口措施法》中有关“国家控制经济条款”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国。政府调查问卷的交卷期限与企业问卷相同。

  加拿大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发出方式并不确定,在海关税务署知道涉案企业确切的名称、地址时,他们会直接将立案通知和调查问卷寄给该企业;而当他们不明确谁是涉案企业或涉案企业的名址时,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将立案通知和调查问卷交给涉案国驻加拿大的使馆或领事馆,由使、领事馆通知并转交其国内有关机构、组织和涉案企业。国际贸易法庭的损害调查问卷通常在海关税务署作出初裁后,向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加拿大制造商等发出,其交卷期限为22天。

  四、核查
  核查是指海关税务署专员亲自到涉案企业对其答卷涉及的有关内容、证据进行现场核实、查证。核查一般应在立案之日的46天后,初裁前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在初裁后进行。加拿大的核查与美国等国家有所不同的是,海关税务署在核查前不提供核查提纲,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使得受核查的企业不得不做全面准备,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

    五 裁决     

  (一)初裁 
  按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即开始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被控倾销的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的威胁作初步调查,60天内作出裁决,在此其间,国际贸易法庭还可以对什么是相似产品、由谁构成国内产业形成自己的观点。

  立案后,海关税务署将就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在9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肯定性的裁决将导致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涉案国家众多等,海关税务署的初裁调查期可延长至135天。

  (二)终裁
  海关税务署作出初裁后,继续作倾销调查,并须在90天内对被控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作最终裁决。

  国际贸易法庭在海关税务署初裁后,开始对损害作实质性调查,分析在调查前4年间被控产品在加拿大市场上的销售变化情况,以及被控产品是否已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在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是否将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国际贸易法庭还将就被控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举行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进行辩论。国际贸易法庭关于损害的最终裁决须在海关税务署倾销终裁后的30天内作出。如果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有损害的终裁,涉诉产品将被征收与倾销幅度相等的反倾销税。

  六、调查的终止

  (一) 初裁终止

  海关税务署初裁阶段的调查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即可终止:
  1、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
  2、 被控产品倾销幅度低,可忽略不计;
  3、 实际或潜在的倾销产品数量较小。
  国际贸易法庭在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产品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存在损害的威胁的情况下,可终止调查。

  (二) 终裁终止

  最为普通的是调查程序因海关税务署、国际贸易法庭的肯定性终裁而当然终止。此外,海关税务署在初裁后经进一步调查,认为被控产品确实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则调查程序终止。而国际贸易法庭也可因被控产品的倾销数量小,可忽略不计而终止损害调查。

  反倾销调查程序还可能因海关税务署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和终止调查的要求而结束。
  终止调查的决定作出后,海关税务署或国际贸易法庭应及时通知相关机构、涉案国政府及当事人,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七、价格承诺
  《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海关税务署专员可以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适用于反补贴)递交的书面价格承诺,其前提条件是该承诺必须能够降低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或消除对加拿大国内同类产业的损害。

  这里的价格承诺是指一个或多个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承诺改变被控产品对加拿大的出口价格或停止倾销该产品。海关税务署要求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至少应能代表所有涉案出口商的85%。

1994年以前出口商很少提出并被接受价格承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价格承诺必须在初裁前提出的规定不合理,出口商无从得知海关税务署的初裁倾销幅度,从而无法确定承诺价格;二是长时期以来,海关税务署没有对价格承诺的接受条件作出指导性说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反倾销的协议签订后,作为签字国的加拿大按国际规则对其关于价格承诺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即价格承诺应该在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初裁后提出。通常在接受体格承诺之前,海关税务署会征求国内生产商的意见,其他相关利益方也可就是否接受提出建议。接受价格承诺的结果是停止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止。承诺递交人也可以在递交承诺的同时要求终止倾销和损害调查程序。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价格承诺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同时所有反倾销程序终止。期满前海关税务署经复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长5年。在价格承诺的有效期内,出口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内容作修改,但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或接受价格承诺的情势发生了变更,海关税务署将立即终止承诺的执行。 

  八、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 临时反倾销税 

  海关税务署作出倾销存在的初裁后,涉案产品从初裁之日起的进口将被征收与估计的倾销幅度相同的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1、 如果被调查企业与海关税务署充分合作,回答问卷,临时倾销税将按所估计的平均倾销幅度征收;
  2、 如果被调查企业回答问卷不完整或不允许海关税务署专员进行现场核查,临时倾销税将按调查中所估计的最高倾销幅度征收。 

  (二) 反倾销税 

  从损害终裁作出之日起,涉诉产品的进口将按照海关税务署终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在特定情况下,反倾销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加拿大反倾销法律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在作实质性损害调查时,可以对立案之日前后较短一段时间内被控产品的进口进行调查,看其是否构成大宗进口,并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如果国际贸易法庭作出的裁决是肯定的,则该批大宗进口将被追加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动失效。期满前,国际贸易法庭可以主动或应财政部长、海关税务署专员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仍然存在倾销引起的损害,则可延长5年或根据情况对其作适当调整。

  九、司法审查
  加拿大反倾销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海关税务署的倾销幅度终裁不服,可以在裁决作出后的90天内向国际贸易法庭上诉,国际贸易法庭须就此举行听证会,并提前21天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听证会的日期。国际贸易法庭对此上诉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结论性的,如果当事人对此裁决仍不服,只能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所属专题:
纸业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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