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倾销立法与实践方面,泰国是一个新介入者。多年以来,泰国的出口商品经常受到主要运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利益的包括美国、欧共体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反倾销调查。然而,近年来,泰国越来越积极地运用其反倾销法对包括从中国等其他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进行调查,从1996年至1997年,受到泰国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包括:从韩国进口的H型钢;从印尼进口的浮法玻璃和从俄罗斯和乌克兰进口的热轧薄板等。
泰国“商务部关于为反对倾销和补贴行为而征收进口罚金的通知”(简称通知)是泰国的反倾销法,该通知主要根据“商品进出口法BE2522”第5条第(6)款和第6条的有关规定而制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一,泰国应履行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包括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守则。该通知是适用的反倾销法,并与泰国反倾销规定(外贸部使用并制定)共同构成泰国反倾销法框架。
1 调查程序
1.1 反倾销机构
根据通知的第11条,与泰国反倾销诉讼有关的机构有2个,即外贸部负责对倾销存在与否进行调查,内贸部负责对是否存在损害进行调查。一旦结束对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外贸部和内贸部负责向“倾销和补贴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分别汇报其相应的裁决,并由该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律赋予委员会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以及评估征收临时罚金的权力,同时该委员会有权作出肯定的终裁以及评估征收反倾销税的权力。即使“通知”赋予商务部长有权对委员会的建议进行批准,但实践中委员会的裁决一般来说最终的。该委员会由14名委员组成,具体包括:商务部秘书长为该委员会主席、外贸部主任、内贸部主任、经济部主任、外交部代表、财政部代表、工业部代表和投资部代表;另外由内阁任命6名专家。 外贸部的政策计划司是执行反倾销调查的部门,“通知”第17条规定由主任任命外贸部的官员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因此,政策计划司的专门贸易官员负责管理日常的反倾销诉讼程序。
1.2 反倾销的发起和调查问卷
外贸部一旦签发公开通知即发起反倾销调查,发起通知除了应包括其它内容之外,还应包括产品的详细描述,即“被调查产品”、递交问卷答卷的期限。利害关系方向外贸部呈递书面意见和递交资料的期限为该发起通知后的37天之内。与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不同的是泰国有2份问卷,分别为倾销问卷和损害问卷,必须由合作的利害关系方完成。倾销问卷比较长,包括许多细节,如生产商/出口商的组织结构、向泰国的出口销售、生产成本和国内销售,同时包括一些一般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总产量、生产能力、开工率以及库存等,最后问卷包括一个独立的章节或非市场经济国家分析。
1.3 期限
“通知”规定了许多时间限制,尽管没有象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的那样详细,但对调查期间的一些重要内容规定了时间限制,并对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进行了规定。
(1) 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适用不应早于发起通知公布之日的第60天之前,并且该措施的适用通常不可以超过4个月,但最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2) 反倾销税罚金,委员会可以向部长建议对实施临时措施之日前不超过90天期间内的进口商品征收具有溯及力的反倾销罚金,如果: (a) 该商品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进口商过去或本应知道出口商进行倾销行为并且该倾销造成损害;并且 (b) 考虑倾销的进口商品的时间、数量和其它情况,在一个相当短的时间内,商品大量进口造成了损害,而且可能会严重地削弱将来适用的确定的反倾销罚金的补偿效果。
从征收反倾销税的第5周年之日起,或者如果复审包括倾销和损害时,则从最近复审之日起,一项确定的反倾销罚金应被终止,除非在该罚金失效之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委员会自行或应国内工业的请求裁决该罚金的终止可能会导致倾销的继续或复发。
(1) 复审:如果征收确定的反倾销税后经过了至少1年时间,委员会可以自发或应利害关系方请求,对现存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复审必须在复审开始之日后的12个月内结束。
(2) 在征收该罚金之后的6个月之内,利害关系方可以向委员会递交请求退还或偿还反倾销税(如果显示已经消除倾销幅度或该幅度已经降低到低于该反倾销税的水平时)的报告。
2倾销调查
2.1调查方法
“通知”第6.3条规定:正常价值通常应基于出口国独立的客户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支付或应支付相似产品的价格来计算。如果没有该相似产品的销售或该价格不可靠时,则正常价值将基于向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价格或者按原产国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销售和其它成本以及合理利润来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规定主要反映了乌拉圭回合世贸组织反倾销守则的有关规定。正常价值由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例如公平交易)出口商和其客户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来确定。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在其国内市场没有销售或销售不可信时,正常价值将由出口商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销售成本和利润进行推定。
倾销问卷要求根据每笔交易提供详细的资料,向泰国出口交易和向第三国出口交易有关的生产成本方面的数据用以确定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的国内销售资料是否可靠。外贸部为此要考虑所有资料(如国内市场销售,第三国出口销售,向泰国出口销售以及生产成本管理销售费用和利润等),以确定哪些资料可以接受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外贸部将评估所有递交的资料以确定包括中国和俄罗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通知”第6.4条规定,如果涉及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时,正常价值应通过与可比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资料,或如果这样做不可行时,根据合理的依据包括在泰国销售的相似产品的价格相比较来确定。
根据第6.4条,将使用所谓的替代国方法,但外贸部可以使用其它合理方法,然而实践中在裁决是否使用替代国方法时,外贸部将要考虑非市场经济国生产商提供的资料,包括倾销问卷的第H部分。泰国已经表示其愿意根据应诉方对问卷第H部分答卷内容以确定被调查国家是否可以以市场经济国家对待。
2.2 非市场经济分析
因为泰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国内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相当低,故其反倾销调查倾向于针对本地区涌现的其他经济体制以及象中国和俄罗斯即所谓的转型经济国家。毫不奇怪,目前大量从转型经济国家如俄罗斯、乌克兰、中国的进口商品频频受到泰国的反倾销调查。
泰国反倾销当局采取的方法很特别,在计算正常价值之前,外贸部主动要求有关资料以确定出口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外贸部确定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将基于替代价值计算正常价值。
问卷第H部分要求应诉方回答专门用于分析是否将该应诉方作为非市场经济对待的一些问题。并规定举证之责任在于应诉方,通常还要与应诉方有关的贸易协会以及应诉国的贸易代表对此主动支持。因此,应诉方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论证以及有关的支持材料,说明将其作为非市场经济对待是不合适的,这一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外贸部确定出口国经济性质要考虑的因素。
(1) 出口国货币兑换性及其对货币兑换的限制;
(2) 出口国工资由劳资双方自由洽谈的程度;
(3) 政府对生产方式拥有或控制的程度;
(4) 政府对生产中使用的资源分配方面的控制程度和对企业价格和产量的决定程度;
(5) 政府对资本的获得或分配的干涉情况;
(6) 出口国税收系统;
(7) 要求企业捐献利润或税收的程度;
(8) 对土地使用和土地拥有的限制程度;
(9) 出口国政府对国内生产商的出口要求或提供的出口鼓励程度;
另外,尽管在问卷H部分没有明示,通常应诉国国内工业对其政府的独立程度是外贸部在非市场经济分析中最关键的因素。实践中外贸部认为出口国国内相关工业的独立性是从出口国经济性质中分离出来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即使出口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如果相应的国内工业被证明按市场经济模式运行时,理论上外贸部可能会基于应诉方自己的资料计算正常价值。
3 损害裁决
根据“通知”,对国内工业造成的损害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实质损害的裁决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即:(i)倾销的进口商品的数量和其对泰国国内市场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ii)进口商品对泰国国内工业的后续冲击。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7.3条的规定,倾销的产品和对国内工业的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据对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除倾销产品之外已知的同时会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因素)的考查确定。类似于其它国家的反倾销法,相应的因素包括没有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在消费模式方面的变化、需求减少以及外国生产商和国内生产商之间竞争的贸易限制作法等。实践中,出口商的律师通常应当递交一份正式的有关损害问题的资料以证明存在影响国内工业运行的非倾销因素。 “通知”中规定了损害裁决的特殊情况,泰国反倾销法认可“较低税原则”,第14.1条规定将来征收的反倾销税的数额应为足以消除损害和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倾销幅度。这与美国反倾销法规不同,在美国反倾销法规中规定,反倾销税必须与商务部确定的倾销幅度相等。但类似于欧共体反倾销法,适用“较低税原则”,以损害幅度的裁决为先决条件,否则不可能计算所给出的税的幅度能否足以消除损害。
尽管如此,实践中,内贸部并不计算损害幅度,而是根据在损害问卷中取得的粗略资料进行损害分析得出结论。鉴于“较低税原则”对损害和倾销裁定的重要性,希望将来从法律上将这种特殊处理方法进一步完善。
4 反倾销法的发展及趋势
反倾销法的使用被国内工业和泰国当局所接受。在短期内,作为反对低价或具有竞争力的进口商品的武器,反倾销是泰国生产商在严重经济颓势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情况下求得生存的一种手段。一些国内工业已经花很大精力向泰国政府游说要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当前的金融危机在国内工业中已经造成紧迫局面,因此国内工业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进行更多的反倾销调查。但从长期来看,应进行反倾销立法。将来反倾销案是否会大量发生,取决于国内生产商是否能逐渐提高对反倾销作为贸易补偿手段的兴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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