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中国入世文件的中文版法律效力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赵维田介绍:中国公布的加入WTO法律文本是直接约束中国的法律文件,中国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是WTO法的一部分。但这次将出来的中文版本只是个参考,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的版本。"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的英文文本包括三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其中第二部分议定书的最后一段就解答了有关问题,它写着"本议定书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除减让表可以用一种或其中几种文字表达外,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国际公约中,除了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的第111条规定该宪章由中、法、俄、英、及西班牙文五种文字写成,并都有同等效力外,一般的都是以英、法和西班牙文为正式认定文本,有法律效力。当然也有例外,如1929年的《华沙公约》就是以法文为准,但这样的情况不多。
赵维田教授表示,此次公布的中文版入世文件可以用来参考,但在国际上打官司还是要以英、法、西班语三种文字为准,有关WTO方面的国际官司所凭借和引用的只能是原文,而非翻译的中文版。
赵维田教授表示,由于文化和习惯的差异,要想很准确地表达英文的含义,特别是这样一个国际法律的含义是很难的。比如说这次公布的议定书的附件2A1,英文是"Products SubjecttoStateTrading(Import)",对StateTrading的字面翻译做"国营贸易",不少中文书还将议定书中的StateTradingEnterprises译成"国营贸易企业",这是不准确的。关贸总协定最初制定这条的初衷就是规范国家专控垄断产品的,最典型的是烟草,我国和许多国家都有专卖公司实行国家垄断;另外,国家垄断经济贸易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可能是私人企业,而译做"国营企业"对我国读者的含义就指向了以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企业,这与拟定关贸总协定时按市场经济制度做对象的"国家单位"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概念。
赵维田教授表示,"WTO法典"是一套内容宏大,规则十分复杂的法律体系。其中有一些条款或规则,很难用单独立法来表述的,如对WTO总体框架中的原则或制度就很难处理。如果没有国内立法,那么我们的律师是不是打官司时要用引用英文呢?法院是不是要用英文来写判决书呢?这都是摆在我们目前的切实问题。中国入世,或者说就是这些法律文件对我国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不论从司法人员的素质,还是我国现在对WTO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来说,都尚有不少差距。
(节选自《21世纪经济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