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从欧共体1979年8月对中国糖精和盐类征收反倾销税算起,国外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已接近400起。据世贸组织统计,在1987—1997年间,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达247件,占全世界的11.25%,排名第一,比位居第二的美国高出近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案件数量及其比例也分别位居世界第一。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90年代平均每年达30.5起,比80年代年平均增加24起。二是对我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到目前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实施反倾销,其中仅90年代就增加了21个。三是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无论从立案调查还是从最终裁定来看,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成为我遭受反倾销的主要部门。
据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仅1999年欧盟对我反倾销立案调查13起,涉及金额5.4亿美元,相当于当年我对其出口的1.8%。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使我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应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如果这种势头得不到有效遏止,国外反倾销有可能成为我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
我国产品在外国遭受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指控,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主要是:
一、国际上以所谓公平贸易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反倾销措施正被一些国家滥用。由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竞争力普遍增强,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如非关税措施逐步取消,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被广泛使用,反倾销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二、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反倾销实行歧视性政策,以替代国或第三国确定我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人为造成对我反倾销案件急增。
三、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工作主体的机制尚未建立,造成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积极。现有协调机制组织应诉力度不够,缺乏权威性。大案、要案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宣传、咨询工作落后于应诉工作。
同时,部分行业和企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出口管理体制不适应外经贸的飞速发展也成为反倾销的诱因之一。
由于应诉机制不完善,国内一些企业反倾销应诉不积极,从实际情况看,现已造成严重后果:一是“缺席判决”,彻底退出市场。不应诉,国外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二是不应诉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例如上述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还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三是引发其他地区新的反倾销诉讼。近年来经常出现一种中国产品被反倾销,其他国家也很快对同一种商品,提出反倾销的情况,其重要原因就是大家都不去应诉,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马上导致新一宗反倾销案。例如中国的钢板、草甘膦、硅锰、糠醇等一系列产品都曾在两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的正常出口。
四、出口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外经贸的飞速发展,部分行业和企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已成为反倾销的主要诱因之一。
新世纪,我国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依法建立中国外经贸发展的保障机制,加强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工作已迫在眉睫。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它具有形式合法、便于实施、效果明显、保护期长并且不宜招致贸易报复的特点,因此被发达国家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最佳办法而被频繁采用。近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贸易逆差不断上升,我国的很多产品由于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因而出口不断增加。面对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反倾销应诉工作要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依法开展:
1.要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加强企业自律。依托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尽快建立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监测系统,争取产业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
2.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工作主体的应诉工作机制,组织和发动包括企业、协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产业保护方面的合力,增强企业应诉能力。
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应诉指导机构,建立行业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信息中心。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指导企业了解反倾销调查的法律规范,提供咨询。加强行业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培育品牌,规范出口市场。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防止恶性竞争。
3.要针对国内企业不敢应诉的心态,研究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要积极探索多种筹集资金的方式,研究建立行业内应诉基金,对积极应诉企业提供资助。根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诉、自组、自享,彻底改变“一家应诉、多家受益”的现象,解决应诉企业担心费用高而犹疑不决导致利益受损的问题。
4.要加强产业安全方面的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建立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的案例库。要在政府和企业里,加速培养一大批精通世贸规则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培养从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和应诉的高级人才。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通过具体案件实例及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企业,普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