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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反倾销规定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美国厂商都可以向美国商业部长提出申请,根据反倾销法案对外国进口产品开始反倾销程序 。但是,如要成功,申请人必须证明(1)它或它们代表美国产业,(2)外国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产品,且(3)这些销售对生产类似产品的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即将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地阻碍了这一产业的建立。

  美国商业部的规定把“正常价值”界定为“国外市场价”。“国外市场价”一般为出口产品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的销售价。这一做法的理由是,外国出口商在其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是合法的市场价,而低于该价的美国销售都源自于不合法的市场力量。但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由于不能推定其国内市场销售价完全是由自由竞争的市场力量所决定,美国法律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或“国外市场价”。

  对一个是“经济基本上由国家控制”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此类),公平价值或国外市场价以下列各因素为基础决定:

  1.在经济由国家控制的国家制造此类或类似产品的材料和加工成本;

   2.一般费用和利润的分摊。

  对非市场经济所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是尽量用一个第三国作标准确定“国外市场价”,该第三国必须是经济不由国家控制的国家,而且其发展水平要与该非市场经济处于相同的阶段 。在决定两个国家的经济的可比性时,要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基础建设的发展等因素。如不能找到一个可比的第三国,成本计算仍将以一个经济不由国家控制的国家的情况为依据,但要对原料和劳动力的差价进行调整。

  一旦算出了进口产品的国外市场价,就将其与外国出口商销售到美国的美国价相比较。美国价是产品销售给第一个与该外国出口商不相关的当事人的价格,不论该当事人是在海外还是在美国。

  举例

  为说明上述原则如何用于具体情况,请假设下列情况:一个中国篮球生产商在中国销售的篮球是7.25美元一个,向其在美国的子公司出售的篮球是6.50美元一个。其子公司将篮球卖给批发商,只收5.75美元一个。A国是一个发达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A国的材料、劳动力的成本加上管理费和合理利润推算出的中国篮球的成本价是6.25美元一个。美国篮球厂商向美国的批发商出售的篮球也是6.25美元一个。原来美国有7个生产篮球的厂家,有3家篮球公司自中国出口商在美国促销以来已经倒闭,目前只剩下4家。剩下的4家美国篮球制造厂提出了反倾销申请。

  商业部首先要计算中国的篮球的国外市场价(即正常价值)。如果商业部决定A国是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应作为计算中国产品的替代国,那么中国篮球的国外市场价应为A国的生产成本价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为6.25美元。

  篮球的美国价不是向中国生产商的子公司收取的6.50美元。而是向没有关联方收取的5.75美元。因为美国价比“国外市场价”低了很多,如果对美国产业造成或即将造成实质性损害,就要征收反倾销税。

  国际贸易委员会很可能认定7家厂商中3家破产是一个实质性的损害。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损害是由中国篮球的销售引起的。中国出口商在3年中占据了市场的60%,这有力地说明了其他厂商的倒闭是由于进口而引起的。因此,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得出结论,出口商的销售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商业部于是将对每一只中国篮球征收反倾销税,税额是篮球的国外市场价与美国价的差价。具体讲,就是6.25~5.75美元,即每只篮球0.5美元。

  结论

  上面已清楚地说明,中国出口商想要避免倾销责任,几乎没有任何确定的好办法。当然,如果中国出口商的价格不比其美国的竞争者低,那就不可能会被推定为对竞争者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害。不幸的是,中国产品不降价就很难增加在美国的销售量或市场份额。

  中国的出口商可注意观察来自经济不由国家控制的其他国家的竞争者的价格,只要中国生产商的美国价与这些竞争者持平或比其更高,就不用担心。但是,这种做法从商业角度看是很难行得通的。

  如果中国厂商决定以低于美国厂商或第三国厂商的价格的方式出售产品,它就要冒被卷入反倾销案的风险。为了估计这一风险,就要适用本文所述的标准,并且分析该中国出口商的美国竞争者的想法和倾向。这种估价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其不确定性。

所属专题:
纸业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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