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9日,外经贸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调查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在新侨饭店会议室举行。各利害关系方及其律师代表,国内相关产业协会领导,媒体代表共一百多人到场。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媒体参加了此次听政会。本次会议主要有以下内容。
1.到会的利害关系方出席阵容:
申请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公司和江南造纸厂及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
应诉申请人:韩松制纸株式会社,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制纸株式会社,新湖制纸株式会社,启星制纸株式会社,南韩制纸株式会社,丰满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市金城律师事务所。
日本国法人: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日本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市天地和律师事务所。
芬兰M-Real公司;美国米德维实伟公司及其代理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
被诉反倾销的韩日芬兰美国四国还都派来了政府代表发言,他们是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沈允洙商务参赞,日本国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纸业文化用品课长川可幸南先生,芬兰驻华大使馆公使衔参赞龙玛丽女士,美国森林与纸业协会及其代理人北京市天地和律师事务所; 作为进口铜版纸专业公司中国印刷物资总公司和深圳市轻出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也派代表参加并发言; 而苏州紫兴,牡丹江大宇等 “利害”关系方也派要员关注整个会议.
2.双方陈述的焦点:基本是围绕 “调查产品范围”, 针对立案调查的涉及的铜版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号中列为48101100、48101200这一范围, 申请方阐述了这一范围是除了白卡纸和玻璃卡纸的70克至350克各种印刷用的纸和纸板; 立案四国代表的纸业公司对此范围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分别作了回应,首先是韩国企业主要请求排除80克以下和180克以上他们认为对中国市场不构成竞争, 依据是WTO反倾销守则2.6条和中国反倾销条例第12条; 日本企业则强调玻璃卡和布纹铜由于其工艺,价格等的明显差异要求排除这两类产品; 芬兰公司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入手举证从该国的进口量不足进口总量不足1%且多为白卡纸而要求把芬兰公司排除在外; 美国米德维实伟公司由于专向中国出口70%烟标纸, 所以从技术标准,用途,价格,销售方式各方面差异请求排除该种商品.
3.来自政府的声音: 被调查四国的政府和协会代表在发言中则从高层面更多呼吁中国遵循WTO原则, 增加公告和立案的透明度等, 呼吁不要造成贸易壁垒. 其中芬兰代表坚持地提出了虽不属本次听政会内容但是属于调查国别范围的一个问题 - 即印度尼西亚更应列入调查对象.
从本次听政会议主持人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尚明专员的开场介绍中了解到, 会议是考虑到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意见:
1、调查不应包括申请人不能生产的各种品种和规格;
2、2002年税则号与2001年税则号的变化而召开的;他们还将考虑有关其他的请求视需要在召集会议.
由此可见,此案的最终定论还需待以时日,然而这期间市场的变化,各利害关系方销售策略的变化,以及中国市场铜板纸的生产和价格走向,将一直成为一个焦点的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