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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条政令管不住两家造纸厂?

这是记者所见到过的一份措辞最为严厉的行政公函。

  4月25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签发了一份[2001]032号《关于责成绥宁联合造纸厂、绥宁造纸有限公司执行省政府通知、停产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函》。

  函中说:“绥宁联合造纸厂已经成为全省一个污染严重、污染时间最长、谁也管不了、环保法律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的企业。”省环保局函请邵阳市政府并转知绥宁县政府,必须改变“长期采取的容忍甚至纵容态度”,尽快彻底解决两家名为造纸,实为“造污”企业的长达10年的污染问题,不折不扣地实行限期整改、限期达标排放。

  湖南省环保局在公函字里行间透露的恼火是可以理解的。这两家企业在湖南省政府及环保职能部门13次通知其停产治理的高压态势下仍我行我素,其中绥宁联合造纸厂竟然在其污染物排放尚未验收的情况下,连续两次擅自新上项目扩大近两倍的生产规模,制浆蒸煮黑液直接排入流经当地的巫水河,使处在下游的居民饮用水源长期仅为Ⅴ类水标准。 不过,这份措辞严厉的公函仍然同以前的13条政令一样可能形同废纸。尽管邵阳市市长罗月林4月28日即在这份公函上作出批示,然而直到三湘环保世纪行专题调查和新闻采访团到达两家纸厂现场督察的5月12日当天,两家企业仍在照常进行生产,绥宁县造纸有限公司的一台纸浆蒸锅的8个螺栓被当场发现只上了2个,蒸煮黑液四处漫流,临时启动的处理设施形同虚设。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称,这是“让环保局长最为头痛的企业”

  巫水河变成“污水”河,不仅使下游怀化部分县市的群众怨声载道,也让肩负重托的当地人大代表义愤填膺。早在八十年代末,湖南省六届人大会议期间,怀化籍省人大代表就提出了绥宁两家造纸厂外排废水污染巫水河必须予以制止的议案。此后的12年间,湖南历经七届、八届、九届人大,每次会议均有人大代表就同一问题提出议案和质询。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傅玉辉对此焦头烂额,在向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锦屏汇报时形容这两家纸厂是“让环保局长最为头痛的企业”。因为傅玉辉担任省环保局局长后接受的第一次人大代表质询,就是关于这两家企业的污染问题为何迟迟未能得到整改。愤怒的人大代表对傅局长说:“假如在你任期内未能解决巫水河的污染问题,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你收受了绥宁两家纸厂的贿赂!” 实际上,傅玉辉曾经先后三次到两家企业现场督促整改,湖南省政府及环保部门从1989年5月11日起至今,也先后下发了13份文件和电函。
 
  照湖南省环保局的说法,如果把这13份政令和邵阳市、绥宁县以及两家企业相关的落实措施一起堆起来,高度至少已经超过一米。

  为了贯彻落实这13道政令,湖南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及督查室、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的领导先后多次就两厂污染问题进行现场督促整改。1997年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在湖南铺开后,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将绥宁联合造纸厂列入省级直接监督实行达标排放的111家重点企业,绥宁造纸有限公司同时被列为邵阳市市控重点企业。2000年7月,绥宁联合造纸厂又被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列为全省实行强制停产治理的6家企业之一。

明知联纸厂擅自扩大生产规模,仍称“县属以上企业(环保项目)审批率和执行率均为100%”

  应该说,湖南省环保局在整治两厂污染的过程中还是手下留情的。1995年,绥宁县联合造纸厂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以纸机更新为名,投资3000多万元,新上三造车间2400长网纸机一台及75立方米蒸锅等配套技改工程、装机容量为3000千瓦时热电工程和4.4万吨碱回收残渣白泥生产水泥工程,使该厂制浆能力达到近100吨/天,年生产能力从原来的18554吨增至3.4万吨。湖南省环保局对这种置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于不顾的行为虽然大为光火,但是考虑到绥宁县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仅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要求他们尽快补办新上生产线的有关手续。

  但是,绥宁联合造纸厂将环保部门的宽宏大量视为软弱可欺,2000年,就在全国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验收倒计时的高压下,他们再次未经报批扩建了一条造纸生产线和一口75立方米蒸煮立锅,年生产能力增加了1万余吨。

  绥宁县政府尽管明知联纸厂擅自扩大生产规模,但在其向三湘环保世纪行专题调查和新闻采访团的汇报材料中丝毫不加提及,甚至还称其“县属以上企业(环保项目)审批率100%,执行率100%”。这番话当即遭到湖南省环保局副局长彭翔的当面批驳。他质问:绥宁县联纸厂未经报批擅上新的生产线,怎么能说“审批率100%”?两家纸厂至今尚未通过达标验收,又怎么能算“执行率100%”?彭局长还当场告诉在座的绥宁县政府有关官员,为了答复在今年湖南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省环保局前不久派出调查组到两家纸厂进行了暗访,有现场录像为证,这两家企业每天排放的废水对巫水河的污染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两厂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率均为100%,个别项目超标7.48倍”

  彭局长的铿锵陈词引发了在座记者的窃窃私语。因为从当天现场查勘的实际情况来看,两家纸厂的两个排污口排出的废水均比较清亮,也没有制浆蒸煮黑液特有的刺鼻碱味。绥宁县联纸厂新建成的CQJ超效浅层气浮净水器的日废水处理能力高达1.4万吨,早已超过全厂1.2万吨的废水总排量。况且绥宁县环保局局长也说,从他们前一段的监测结果分析,记者当天看到的情况与两家纸厂平日的废水排放情况基本一致。

  作为解释,彭局长第二天晚上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绥宁县环境保护监测站3月21日出具的两家纸厂的废水排放监测报告。监测结论称,“两厂排放的各种水污染物全部超过造纸工业排放标准,超标率均为100%,个别项目超标7.48倍。”

  另外一份4月25日完成的监测报告说:在绥宁造纸有限公司排污口发现其废水中PH值、化学耗氧量和生化需氧量3项指标分别超标2.96、2.12和4.62倍;绥宁联合造纸厂的废水超标率为83.33%,悬浮物和生化需氧量分别超标5.84、3.72倍。

  至于巫水河的水质状况,县环保监测站3月27日也做过检测,发现两家纸厂排污口所在的游家湾断面,水质为Ⅴ类水质;另一排污口所在的河口断面,水质为Ⅳ类水质。 绥宁县环保监测站还从4月14日起,对联纸厂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处理效果累计督查了22次,发现仅有8次设备运行正常,水质符合排放标准,达标率仅为36.36%。督查同时发现,这套处理设施22天内在未通知环保部门的情况下,至少3次擅自停运直排。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监测报告的获取经过颇为离奇。原来彭局长不相信当天看到的现场情况,第二天一大早就指派工作人员守候在绥宁县环保局办公室,大发了一顿脾气后方才迫使县环保局长交出了这些最具说服力的原始记录。

“县里财政收入一年仅有6000万,联纸厂一家就占了2600万,将近1/2,停产治理谈何容易”

  绥宁县环保局明知两家纸厂废水排放超标,为什么在记者面前却不敢直说呢?当地政府一名官员在招待记者的酒宴上道出其中真谛:“县里财政收入一年仅有6000万,联纸厂一家就占了2600万,将近1/2,停产治理谈何容易!”

  据湖南省环保局负责同志介绍,“绥宁县环保局局长是天底下最难当的官”,10年来已经先后换了6届,以至于当地环保执法人员只要一提到两家纸厂的污染问题,就有人跟他们打招呼:“你们要注意一下自己头上的乌纱帽!”

  绥宁县年初新上任的县长是从巫水河下游的怀化市调来的,据说这是湖南省政府为了根治两家纸厂污染问题而刻意做出的人事安排。这名年轻的县长在记者面前说,自己是揣着30多封家乡群众反映巫水河污染严重的投诉信前来绥宁上任的,家乡人民深受其害,自己为官一任责无旁贷。

  不过,一谈及治理两家纸厂污染的具体问题,杨县长就开始顾左右而言他,一味强调绥宁县目前财政困难,希望记者报道时能够笔下留情。

  难道一县之长也有难言之隐吗?记者一番打听后了解到,原来绥宁联纸厂的厂长江瑞丰是个远近皆知的能人,不仅身兼绥宁以及邵阳等地1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而且还因对地方经济贡献卓著,而被推选为邵阳市政协副主席。江瑞丰搞经济建设确实有一套,救活了当地不少濒临倒闭的企业。然而熟悉他的邵阳当地媒体的一名记者却说,江瑞丰的治厂之策并无奥妙,不过是倚仗其光环使企业暂时逃避了本应承担的环保、卫生等法律和社会义务,甚至还能获得一般企业难以享受的种种税收优惠。企业生产成本一低,当然就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地处湘西南边陲的绥宁县,森林覆盖率高达75.5%,曾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誉为“没有污染的绿洲”。据悉,针对这片“绿洲”上两家造纸厂持续10年“造污”的问题,邵阳市政府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的绥宁联纸厂厂长江瑞丰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按照省环保局032号函对有关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等。

  但是直至发稿时止,记者尚未得到上述措施真正落实的任何消息。

对两家纸厂污染的13次处理意见

  1989年5月11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89)121号:《关于对绥宁县造纸厂、联合纸厂限期治理污染的通知》,责成其在7月31日前将造纸废水处理好。

  1989年7月12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89)165号:《转发省调查组关于绥宁联合纸厂问题的现场调查报告的通知》,省政府一副秘书长带领省直有关部门到纸厂现场调查,要求抓好两家纸厂的污染治理工作。

  1989年7月18日,湖南省环保局湘环管字(1989)83号:《关于落实湘政办函(1989)121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两家纸厂,在枯水期间严格控制排污。

  1989年9月2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89)232号:《印发关于绥宁联合造纸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1990年底达到排污标准。

  1989年12月,湖南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意见,对绥宁纸厂实行停产治理。

  1990年4月28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0)119号《关于绥宁联合纸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治理污染项目应尽快进行。

  1994年7月21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94)173号《转发关于省环保局关于控制城步县、绥宁县造纸废水污染意见报告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生产规模,不准再扩大纸浆生产能力,且适当压缩制浆量;实行枯水季节(每年10月至次年1月)限产制度;规定绥宁县造纸厂中段废水处理设施必须在10月投入运转。

  1997年1月13日,湖南省环保局湘环管(97)12号,《关于严格限制绥宁联合造纸厂、绥宁县造纸厂造纸废水排放的通知》,重申两厂在枯水季节必须压缩制浆能力,限制排污量;对绥宁联纸厂扩建的75立方米蒸锅及其配套造纸设施未按规定报批,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1997年9月19日,湖南省环保局湘环法(97)159号《关于查处绥宁联合造纸厂、绥宁县造纸厂环保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对两厂在新改扩过程中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通报,要求绥宁联纸厂停止使用75立方米蒸锅扩大纸浆生产;补办新上生产线的有关手续;拆除1092纸机,2362纸机生产线在枯水季节停用;立即停止向巫水河直排造纸黑液;严格限制生产规模,不准再扩大制浆生产能力,实行枯水季节限产措施。

  1997年9月22日,湖南省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绥宁联合造纸厂停止使用75立方米蒸锅;停止使用2400长网纸机生产线;责令绥宁县纸厂补办两条新上纸机生产线的有关手续。

  1998年6月,绥宁县联合造纸厂被湖南省政府确定为111家省级直接监控的达标排放企业之一。

  2000年7月17日,湖南省政府湘政办明电(2000)77号,对全省6家企业实行强制停产治理,绥宁联合造纸厂属其中之一。

  2001年4月25日,湖南省环保局湘环函(2001)32号《关于责成绥宁联合造纸厂、绥宁造纸有限公司执行省政府通知,停产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函》。

注:绥宁县造纸厂1999年底改制为绥宁县造纸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时报200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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