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政府向世贸组织提出的“遵守规则、开放市场”的两项重要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将对我国几乎所有的领域产生正反两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这些影响中最根本的,体现在我国现行政策环境和管理体制方面。如果说对具体产业的影响是一时一事,那么,对制度上的影响将更为深刻、更有决定意义。因此,做好制度方面的调整和准备,是做好其他一切方面准备的基础。只有完成全面的体制创新和转型,才能使具体产业的调整、提高和与国际接轨有制度的保障。
加入世贸组织必须面对三个不可抗拒的趋势
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要更加深入地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意味着我们必须面对和处理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所共同面对和处理的问题。
1.经济全球化
随着世界经济总量的增长,竞争的加剧,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经济全球化像潮水一样席卷世界。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经济一体化突破国家和地域的限制,根据资本活动的内在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因此,不管国力强弱,不管社会制度和文化差异,各国都将逐步汇入到全球化的进程之中。目前,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的主角,1997年全球100个最大的经济单位中,跨国公司占50%以上,他们使生产和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麦当劳、雀巢咖啡、耐克运动鞋80%的产值、90%的雇员,都在本土以外;波音飞机的零部件是由世界70多个国家1500家大公司和1.5万家中小企业生产的;国际金融市场不断扩大,超大型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国家的边界对于这些金融巨头来说已不再是重要的了,只需十几秒钟,巨额资金就可以从地球的一个角落流到地球的另一角落。金融交易使用的名义货币使其业务很少受所在地金融制度的限制。
2.规则统一化
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要求实行全球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只有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办事,与国际市场接轨,才能使各国的经济取得共同规范,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本国经济。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取得一席之地,就必须把自己纳入到统一的全球经济体系当中,向国际通行的经济规则看齐。
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贸易的有关行为准则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一国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世界公认的共同准则。传统上属于一国范围内的一些决定,必须服从于超国家的国际组织。WTO的规范高于个别国家的法律规范,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只要与WT0的规范相抵触,就可能被视为违规而遭受制裁。
3.社会法治化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法治经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一个高度法治化的社会环境,各项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求由法律保证经济活动主体地位平等,不管是外国公司还是国内公司,都要求平等的国民待遇。政府的行为也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决策过程和政策制定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取消含混和模糊的规则,消除部门利益和行业垄断,使社会经济的各项活动都有明确的法律程序、法律约束和法律保障。
我国经济制度与WTO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
我国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旧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但是,实现既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又能趋利避害的目标,在经济运行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1.政企不分的状况依然存在。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起来,甚至已上市的股份制公司,也还是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企业只有直接或变相挂靠在某个行政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才能在贷款、税费等方面有信誉;政府仍是最大的投资人,各公司仍没有跳出国有企业的机制;政府管理和决策的角度仍偏向国有经济,而没有完全实现对多种经济成分的一视同仁。
2.法治不完善。我国经济与社会立法滞后、执法不严的状况依然存在,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经济运行和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法规而是领导批示。依法行政任重道远。
3.审批制仍是重要的经济管理方式。建设项目、企业设立、经营范围、产品价格、人员编制等,很多地方还不规范,助长了垄断,制约了企业发展。
4.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仍在作梗,互相掣肘和存在内耗。从而,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经济全国化”尚未形成,全球化的差距就更大。
5.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各级政府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包办一切的思维和做法,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如公共产品的提供、信息发布、咨询服务等还有很大不足,而应引进市场机制、充分竞争发展的,却还处在行政的羽翼保护之中。
改革旧体制,建立新机制,加快经济制度创新
制度可以调动生产力,制度可以激发活力。制度决定着经济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决定着经济内部的结构和发展。我们在加入WTO谈判的过程中需要围绕诸如电信、保险、农产品等具体行业和产品进行,但要制定迎接WTO挑战的方针战略,则必须考虑在制度等深层次上进行总体研究。制度合理、体制理顺了,具体产业的转型和调整才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抵御冲击、参与竞争的能力才能增强。
第一,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1.政府职能定位。在发展经济方面,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为确保市场竞争的效率和公平,政府应该加强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角色的行为,惩治违法行为;为加强服务功能,政府有义务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信息服务,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
2.在发展规划上,要以市场选择为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由政府按某种标准模式去规划“支柱产业”、“重点产品”,而应以市场选择为依据,使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现代化的工厂可以规划、引进,而现代化的市场机制是规划不出、引进不来的。
3.在投资上,由政府为主体转为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是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但也是市场经济下一系列问题的根源。重复建设、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率低、效益差等,都与此有密切的关系。另外,政府作为资本所有者,使本来十分普通和正常的劳资矛盾,很容易转化为劳政矛盾,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由于投资体制是决定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因此,亟须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区分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把投资主体角色交给市场。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制度化
改革开放之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不复杂,地方对中央的行政命令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而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中央的各个部门与地方的各个层次出现了独立的局部利益,使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与经济关系交织在一起,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是形成经济合力,迎接外部挑战,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条件。通过制度规范地方利益获得方式,确立起规范的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禁止对人、财、物等资源流动划限设卡。要建立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各地区经济共同发展;改革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标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评价体系。从而使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和经济关系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都形成合理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第三,政策治国转向制度治国
政策治国的随机性、随意性远远高于制度治国的规范性、稳定性。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经济活动中人为因素减少,法治化程度提高。依法治国,就要依照体现群众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利受法律的限制。在全社会创造严明清正的法治环境,使一切经济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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