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银行联手制裁企业,企业不服将银行告上“公堂”的全国首例人民银行因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涉诉的案件近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河南省恒星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1997年先后3次向焦作市武陡县小董乡农村信用社贷款共130万元。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收,但该公司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借口,拒不偿还贷款。
武陡县小董乡农村信用社只得在2001年向人行焦作市支行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南恒星纸业有限公司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进行制裁。
2001年10月16日,焦作市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决定将河南恒星纸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予以制裁,人行焦作分行等8家单位共同下发了焦银发(2001)216号《关于对逃废债权企业进行联合制裁的通知》,通知中决定对这些企业停止授信,不开新户,停止办理对外支付,控制提现,暂停贷款卡的使用,随后不久,河南恒星纸业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陡县支行对其账户进行了封存。
同年12月7日,河南恒星纸业有限公司以制裁侵犯其权利为由,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对原告的制裁行为,判令人行焦作支行等8家单位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案后认真审理后认为,在作出对河南恒星纸业有限公司制裁的8家金融单位中,6家属商业银行,其行为不属行政行为,本案不予审理。焦作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属焦作市政府设立的机构,但经询问原告,原告不同意将其追加为被告,故对其行为也不予审理。人行属于国家中央银行,其本身并不开展经营业务,制裁措施其本身也不能实施,并且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其享有制裁权。
对于正常的金融借贷,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只有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才存在人行认定逃废债企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的规定,由于原告不属于应与认定逃废债企业及适用【国发明电(1998)4号】进行制裁的范围,故被告将其列为逃废债企业并予以制裁不当。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判决:撤销焦银发(2001)216号《关于对逃废债企业进行联合制裁的通知》中人行焦作支行针对原告的行为,并驳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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